破坏小区绿化违反法律有:1、在地下、内水、领海以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2、私自刻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破坏国家文物,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4、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5、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和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7、恶意在城镇制造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花卉种子并不一定属于三无产品。三无产品通常指的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或者无法提供这些信息的商品。然而,对于花卉种子来说,只要它们具备合法的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应被视为三无产品。
花卉种子的质量对于其生长和开花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对于花卉种子的生产和销售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如果某些花卉种子没有正规的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和生产日期等信息,这些产品就可能属于不合法的三无产品,因为它们可能没有经过正规的质量检测和认证,或者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
法律分析:破坏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绿化会由物业进行上报,需要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处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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